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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重听和低视力残疾人能否适用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08-15 07:20:05 1773 次浏览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1-07-05
【颁布文号】:公复字(2001)12号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重听残疾人是否属于聋人范围的请示》(鲁公传发(2001)12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的规定,听力残疾包括聋和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70分贝的重听;视力残疾包括盲和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3的低视力。因此,重听、低视力残疾人不属于聋人、盲人。但是,鉴于重听、低视力残疾人不同于健康人的生理特点,对其依法审批劳动教养时可以视同聋人、盲人,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批准所外执行。

:残疾人在集体生活中有诸多不便。理解此批复可参见-《关于重听和低视力残疾人能否适用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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