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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教养制度面临变革 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

发布日期:2005-03-28 02:01:52 2140 次浏览

相关法律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管理场所将不再设铁门铁窗

劳教制度在 我国已运行近50年,老百姓对此并不陌生,习惯称劳教人员为“二劳改”。今年年内,这一称呼可能会被一个新名字所取代———“违法行为矫治对象”。记者从 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我国劳教制度正面临重大变革。

  • 草案4月首次审议

记者昨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4月将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两年”期间,提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共有13件。

曾参加过“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修改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透露,违法行为矫治法将对我国现行的劳教制度进行深刻而全面的变革。

他透露,该法按照草案规定,“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全国各地的劳教所今后也将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

王公义介绍,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两种人,该法就是规范对这两种人进行强制矫治管理方式的法律。

  • 矫治时间最长一年半

王公义说,相比过去的劳动教养制度,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除了名称的变化,从立法指导思想、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到社会管理方式都对现行劳教制度有“大变”。

首 先,是决定程序更为严格。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教期限长达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其严厉程度 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违法行为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 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该法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样决定的程序准司法化了。

其次,是期限缩短了。矫治时间由半年到1年半,最长不超过1年半。而过去的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到4年。

  • 管理场所不设铁窗

王 公义说,还有一个重大变化是管理方式。按照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的,对外是不开放的。矫 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开放式的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根据你违法的严重程度,决定你白天在外面劳动、工作,晚上必须回 来。或者是白天在矫治所劳动,晚上回家。”

“今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王公义介绍,司法部从前几年开始已经在一些省市着手对劳教所拆除铁门、铁窗。据统计,当前的劳教人员有相当部分是少年犯。“今后他们在违法行为矫治所里,会感觉像是在一所工读学校里。”

历史回顾

  • “宁被判刑不愿被劳教”

劳教制度曾起重要作用,时间过长、对象宽泛等弊端近年来引发批评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1374件,其中大会主席团通过并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达到641件。有媒体评述说,这两个数字都达到了“历史新高”。

在代表们提出的议案中,同样创下“历史新高”的,还有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

在这些议案上签名的代表却达到420名,超过2984名人大代表的十分之一。

这一在中国生存了近半个世纪的制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烈质疑。

  • 劳教对象不断扩大

“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按照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所谓“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 育和培养,首先是“劳动”,即强制劳动,组织他们“劳动生产,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其次是“教育”,即教育改造,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 再次是“培养”,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布,劳动教养正式成为经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 项法律制度。

按照该制度制定的初衷,它适用于“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随 着这一制度的发展,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 等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都不约而同地加剧了劳动 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根据1999年《中国劳动教养》的统计,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

  • 越来越多的质疑之声

与劳教对象的扩大相伴随的,是越来越多的批评之声。这一情况到收容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

2003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去年,这一数字变为420名。

代表们谈到,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确立以来,对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有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情况下,沿用带有深刻历史烙印的某些劳教规定,已显得不合时宜。

全 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现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跟刑法不能对接,同 国家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发生明显冲突;二是处罚时间一年、二年、三年不定,公安机关随意性太大,缺乏监督,很多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三是缺乏严 格的程序规则,同现代社会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

  • 新法更符合法治精神

在各方的努力之下,劳教制度有望被违法行为矫治取代。

王 公义认为,违法行为矫治法是我国管理社会的一个创举。现在我国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用三种方式来管理和制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是经济处罚;犯罪 的用刑罚制裁;处于二者之间的人,用经济处罚的方式还不够,可以采取强制教育方式,有限度地限制人身自由,以减少对社会的危害。这就是违法行为矫治要解决 的问题。“该法更符合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王公义如是评价。

代表回访

“希望矫治法今年能通过!”

段维义希望新法能解决好与刑事、行政责任的关系

“希望违法行为矫治法今年就能通过!”昨日,四川团全国人大代表段维义在电话中高兴地表示。2003年他领衔提交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议案,在当年和去年的“两会”中获得了众多代表的响应。

段维义说,他已经知道了违法行为矫治法纳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将提请审议的消息。

段 维义表示,他真正关注劳动教养问题源自于发生在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以后。他开始关注现行规章制度与法律不相吻合的地方。通过调研他发现,劳动教养存在 “没有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等弊端,而这些也就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 屡屡发生的根源。有的地方,劳教制度甚至成为打击农民上访、打击腐败举报人的武器。

段维义说,违法行为矫治法,应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他希望该法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解决好违法行为矫治、刑法中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

链接

六类人员实行劳动教养

《劳 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适用人员包括六类: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 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 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阻和制止 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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